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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05民法物權編三讀
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用益物權及占有)
「法律現代化」為法務部近年來施政主軸之一,而民法物權編係規範財貨歸屬秩序之法律,其在國家經濟發展居樞紐地位,自應配合社會結構、經濟型態及人民生活觀念,適時檢討修正。
為賡續推動建構完整民事法律體系,兼顧最新學說與實務見解,法務部自九十二年七月起組成專案小組定期開會檢討修正民法物權編,且為符合各界期盼及實務需求,本次檢討依擔保物權、通則及所有權、用益物權及占有等順序,分別逐條檢討擬具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其中有關擔保物權(抵押權章、質權章及留置權章)部分,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已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同年 九月二十八日 施行;通則及所有權部分,亦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同年 七月二十三日 施行。
有關用益物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及典權)及占有部分,經專案小組反覆推敲,審慎研究,並函詢各機關、團體意見及舉辦學術研討會,廣徵各方意見後,擬具「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壹、地上權章
一、為求體系完整,分設二節規範普通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
二、關於第一節「普通地上權」部分
(一)修正地上權之意義。(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二條)
(二)增訂未定有期限及以公共建設為目的之地上權存續期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及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二)
(三)依有無地租及期限,修正地上權人拋棄其權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四條及第八百三十五條)
(四)增訂地上權設定後,因情事變更之租金增減請求權。(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
(五)修正終止地上權之要件,並增列土地所有人終止應踐行之催告程序。(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六條)
(六)增訂已預付之地租、約定之使用方法及地上權不得處分經登記者,發生物權效力,以及地上權人使用土地之方法暨違反之效果。(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及第八百三十八條)
(七)增訂法定地上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
(八)明定地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間之權利義務及工作物之歸屬。(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九條及第八百四十條)
三、關於第二節「區分地上權」部分
(一)增訂區分地上權之意義及設定條件。(修正條文第八百四十一條之一)
(二)增訂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就其設定範圍外之不動產享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八百四十一條之二)
(三)增訂由法院依法判決延長區分地上權之期間者,應兼顧第三人權益及補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四十一條之三及第八百四十一條之四)
(四)增訂同一土地先後設定區分地上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之效力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四十一條之五)
(五)增訂區分地上權準用普通地上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四十一條之六)
貳、永佃權章
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且目前實務上各地政事務所鮮少以永佃權登記,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草案」第十三條之二已明定過渡條款,爰將「永佃權」章之章名及第八百四十二條至第八百五十條均予刪除。
參、農育權章
一、按現行民法對建地之使用設有地上權之規定,而對於農地之使用則尚無符合需要之物權,爰參酌我國目前農業改革,增訂「農育權」章,以符實際需要。
二、增訂農育權之意義及存續期間。(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條之一)
三、增訂終止農育權及減免地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條之二及第八百五十條之四)
四、增訂農育權讓與、設定抵押權及處分一體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條之三及第八百五十條之五)
五、增訂農育權人使用土地之方法及違反之效果。(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條之六)
六、增訂農育權消滅時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之取回。(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條之七)
七、增訂土地所有人應償還特別改良費用或其他有益費用之情形及農育權人對該等費用請求權時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條之八)
八、增訂農育權準用地上權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條之九)
肆、地役權章
一、本章需役及供役客體已從土地擴張至其他不動產,為使名實相符,爰將章名修正為「不動產役權」。
二、修正不動產役權之意義。(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一條、第八百五十三條及第八百五十六條)
三、增訂同一不動產上不動產役權與用益物權同時存在,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限制。(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一條之一)
四、明定時效取得共有不動產役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二條)
五、增訂不動產役權行使權利之處所或方法得請求變更。(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五條之一)
六、明定不動產役權消滅及其設置取回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九條及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一)
七、增訂不動產役權準用地上權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
八、增訂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得設定之不動產役權及自己不動產役權與其準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三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五)
伍、典權章
一、修正典權之意義。(修正條文第九百十一條)
二、明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及絕賣條款經登記者發生物權效力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百十三條)
三、明定典權處分一體性及其得設定抵押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百十五條及第九百十七條)
四、增訂典權人使用土地之方法及違反之效果。(修正條文第九百十七條之一)
五、修正典權人之留買權規定。(修正條文第九百十九條)
六、修正出典人回贖典物時扣減原典價之方法。(修正條文第九百二十條)
七、增訂原典權於典物滅失時仍存在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九百二十一條及第九百二十二條之一)
八、增訂出典人於典物轉典時回贖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百二十四條之一)
九、增訂典權存續期間推定有租賃關係及準用法定地上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百二十四條之二)
十、增訂典物回贖時準用地上權或視為已有地上權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九百二十七條)
陸、占有章
一、增訂占有權利推定之例外規定及推定占有態樣包括「無過失」。
(修正條文第九百四十三條及第九百四十四條)
二、修正占有變更之通知義務。(修正條文第九百四十五條)
三、修正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修正條文第九百四十八條至第九百五十一條之一)
四、修正善意占有人之權利及責任限度。(修正條文第九百五十二條至第九百五十四條)
五、修正惡意占有人之賠償責任規定。(修正條文第九百五十六條)
六、修正善意占有人變為惡意占有人之轉換時點。(修正條文第九百五十九條)
七、增訂共同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或物上請求權。(修正條文第九百六十三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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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親愛的消防警察同學
非常感謝大家在1/12參訪的配合
同時也非常感謝台中市中區分隊全體分隊員的配合
薏慧在這邊跟大家說聲感謝
當天的照片已全數上傳~
大家可以看看唷~~
當天 本人因為一時興起 自拍不少照片
生性害羞的緣故 沒有上傳
如果有需要 可以私下跟我登記!!!哈哈
開個玩笑~~
給大家加油打氣
我們要繼續努力 一起加油
我愛你們~~~~
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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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您好: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條文於0113修正公布,
請速上消防署下載最新條文內容
網站連結
http://www.nfa.gov.tw/ContentDetail.aspx?MID=155&UID=163&CID=3319&PID=0
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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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慶119消防節~~~
本班於1/12(二)首創中區至消防隊參訪器材設備及現場使用設備,加上98警特消防全國狀元--陳冠佑-
來自本班,提供個人考取筆記借閱及班內獨創段考制度及法科教室諮詢,考取成績有目共睹
想四個月快速考取警察特考嗎?唯有加入志光,志光一定幫您圓夢~~
1/19(二)晚七時獨家快速考取警察特考講座,特邀志光名師開講
現場提供:
1/考取學員的築夢踏實--成功者的腳步須跟隨,可讓您節省很多時間
2/警特的考取密技及準備方法?--如何快速考取的方法及各科準備要領
3/各科的落點分析--全國獨家首創針對98考取生成績分析各科的均標
速電04-2226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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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消防分隊受理機關團體參訪
集合時間:1/12(二)上午9:00~11:00 ;下午15:00~17:00 分兩梯次
集合參訪地點:臺中市中區成功路332號 (台中市消防局第二大隊中區分隊)
成功路與大誠街交叉口--對面有停車場可停車
參觀主旨:
◎結合實務與理論,讓學習效果加倍
◎讓同學對消防工作有更進一步的了解
◎讓同學對消防局環境有更深的體驗
◎讓同學對消防器材有更深層的認識
參加對象:在班生~~
活動辦法:免費參加
報名時間:99年1/1~1/7
報名方式:
1.至台中志光教學區4樓櫃檯登記
※交通工具:需自備交通工具,自行前往集合
※建議攜帶的物品:1.錄音筆、文具用品、筆記本、照相機、開水
2.消防安全設備&消防器材構造課本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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